发票原件丢失复印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发票原件丢失复印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因此,如果受票方取得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按照税法规定,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注意一定要是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
发票丢失可以补开吗?
按规定,已经开具发票丢失不是发票作废或者冲红重开的理由,是不能补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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